今天,郑爽盘踞在各个社交平台热搜,郑言疯语,听着恶心。
先说,我非常讨厌这个流量明星,演技渣口齿不清,拿着疯癫当个性,每个前任都要炒糊,综艺凸的人设也是,任性小公主。老爹是东北某市垄断供暖,什么货色明白人都懂,半黑不白的灰,上一个让我讨厌的女星是:
张柏芝。
前几天也上了热搜,生了一个老三,不知道娃他爹是谁,难道也是某个活佛吗?
郑爽不用我批,自然有广大三观正的吃瓜群众和紫光阁锤她,而且,最新消息,普拉达官宣宣布终止与郑爽的所有合作关系,市场马上给点赞,股票在法兰克福上涨3.5%。港股今日收涨3.14%。
偶尔,资本市场三观,还算正。
搞笑的是,有同行,不知道是不懂,还是粉了郑,竟然说这个无罪。
服了,你的刑法是看抖音学的吗?
今天有媒体采访我,点评下这个瓜,我分析了一种极端,如真的TDM,遗弃了二个孩子,
郑爽可能在中美二国都构成犯罪。
这里先从法律维度我查了下论文,分析代孕这个case,最后再说下极端情节。
代孕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,是人工生殖技术发展到体外受精和试管婴儿层面上的衍生技术。
是指借助现代医疗手段,将丈夫的精子注入代孕母亲的体内授精,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孕母亲体内怀孕的行为。
技术问题,我们不探讨,这里还涉及妊娠型代孕和基因型代孕。
还分了无偿和有偿,这里争议最大是:
有偿代孕。
各国对代孕的态度及法律规制,完全不同。
主要有三种:完全禁止型,严格限制型,完全开放型。
第一类是完全禁止型,较典型的有法、德、日、新加坡等国。
无论是商业性还是非商业性代孕,任何代孕均被视作违法,
甚至有可能遭到刑罚惩处。
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通常基于的理论是人性尊严,反对把妇女物化为单纯的生殖工具,反对任意操纵生殖技术。
最严厉的竟然是法国,代孕被视作一种剥削女性的形式。
“维护人性尊严”是法国对待代孕议题的一贯态度,1994年,法国通过了生命伦理法律,全面禁止了代孕的做法,组织、策划代孕的协会或医生将面临3年监禁和4.5万欧元的罚款。
最高法院1991年还通过判决确认所有的代孕协议,不论有偿或非商业性皆为法律所不允许,并且在国外代孕出生的孩子也无法获得法国国籍。
日本这是传统技能,模糊的反对。20年前就发报告认为无论是妊娠代孕还是基因型代孕, 均是将人当作专门的生殖工具, 给第三人造成极大的风险,应予禁止。
虽然没有代孕的专门性立法,但是现实中,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均被禁止。
日本最高法院也曾通过判例确认代孕协议的无效。
第二类是严格限制型,腐国、土澳、加国以及我国香港即属此类。
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,承认代孕的合法性。
通常而言,执行严格限制政策的大多数国家允许非商业性代孕,但对通过代孕牟利的商业性代孕进行打击。
腐国虽然最早发明了试管婴儿技术,但是早在1985年和1990年,就颁布《代孕协议法》和《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》。
《代孕协议法案》第二条,将商业代孕行为定为犯罪行为,同时将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也定为犯罪。
真的代孕的话,必须获得政府的许可,且代孕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。
目前,仍然严禁一切形式的商业性代孕和代孕中介,BUT,腐国的一贯尿性,妥协了,认定自愿性代孕和酬金给付是合法的。但除了妊娠必要费用,是禁止营利的,提供子宫的妇女则无利可图。
香港则有条例明确规定,仅限于已婚夫妇,不能涉及商业利益,否则有可能负法律责任,一经定罪,最高罚款10万港元及两年监禁。
重点来了,还有第三类,完全开放型。
猜猜都有谁这么普世价值,当然是漂亮国部分州、印度、南非。
在这些国家,即使是商业性代孕也能属合法。
漂亮国不愧为西方圣母,联邦层面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,最高法院也未有过相关判例。
这么大的产业,漂亮国当然不能放。许多州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代孕产业链,社会舆论对代孕的接受度也不断提高,许多社会名人对寻求代孕服务也不讳言。
郑爽的两个孩子分别在科罗拉多州和内华达州出生。50个州针对代孕的法律是不同的,总体上又分为四类。
禁止代孕:纽约州,内布拉斯加,密歇根,路易斯安那州。
支持合法:加州、内华达州、犹他州、德州、北达科他州、伊利诺伊州、佛罗里达州、新罕布什尔州、特拉华州、华盛顿特区、西弗吉尼亚州等等。
另外还有两类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州以及对代孕设置限制的州。
我粗略算了下,已经有26个州允许代孕,5个州和1个特区认为代孕是犯罪, 其他19个州认为代孕协议无效, 并禁止缔结带有报酬和对价的代孕协议, 但并不反对自愿的代孕。
而加州是漂亮国代孕最开放的州:
允许非夫妻关系的男女、男男、女女、单身女性、单身男性各种组合进行合法代孕。
加州代孕,一切皆有可能。
漂亮国最有名的代孕倡导者就是卡戴珊,一口气二连,第三胎和第四胎都选择了代孕。价格也不贵,第三胎代孕一共才砸了11万美元 :包括68850美元 的押金给代孕公司外,每个月支付代理孕母4500美元 ,直到对方生下孩子为止。
武汉有偿捐卵
不知道怕麻烦的郑爽,有没有被代孕中介坑。
还有个巨大的代孕产业国,印度。
2002年起,商业性代孕就合法化了。
2008年还装模作样的搞了个《辅助生殖技术法草案》,规定代孕妇女不能同时是卵子捐献者,但可以是专门从事代孕的妇女或者是不育者的亲戚。寻求代孕的外国人必须提供书面证明,确保他们有能力把孩子带回自己的国家,并且无论孩子是否先天残疾均有妥善照顾教养义务。
BUT,按照印度时间,直到今天,20年了,这草案仍未获得印度议会通过。
如此宽松的代孕政策、低廉完善的服务使得印度继IT外包称王之后,又一举成了全球代孕圣地。
各种代孕广告在印度街头随处可见。代孕成为支柱行业,为印度之崛起贡献了不菲的产值。
2013年以前,印度代孕的经济规模约为每年4亿美元,代孕机构有3000多家。但是面子还是要的,于是2015年印度政府出台新规,禁止国内女性为海外客户提供商业代孕服务。
理由很奇葩,不是什么保护妇女权益,或者人权,而是政府认为这种服务有失公平,代孕提供者或因受教育程度较低等因素遭到诊所和客户的“盘剥”。
意思就是价格不合理,政府指导来了。
不过,到了18年,莫迪大仙掌权后,通过新的法律,宣布所有商业代孕非法,今后只允许志愿代孕,而委托人只能是结婚至少5年的印度夫妇。
一番改革,逼着产业转移到了泰国等国。
在我看来,禁止的国家法律之外,还有深层的伦理的诉求。
因为宗教信仰的关系不愿见到人类扮演上帝,掌控生殖,创造生命。
再说我朝,这个代孕历史更悠久。
今天就有人,把典妻都给扒出来了。但是,这个和现代意义代孕是完全不同。
所谓典妻,又称“承典婚”、“借肚皮”和“租肚子”,是旧中国非常古老的制度,意思是把自己老婆租出去,给别人生孩子,租期一到,再回到自己家中。
宋朝是典妻制度的成熟期,大量百姓去典妻,等到了元朝,盛行到连统治者都看不下去,明令禁止。
清朝则是制度的巅峰,尤其是太平天国之后,农村经济遭到毁灭性破坏,底层百姓家徒四壁,吃饱穿暖都难实现,别说繁衍后代了,于是大量的剩男就租老婆生子。
像曾国藩手下有个名将叫鲍超,年轻的时候就因为生活困难,把老婆租给了别人用。
而且典妻的范围也扩大到全国,在北方主要是辽宁、甘肃一带,东北称之为搭伙,甘肃叫“僦妻”,浙江仙居一带则叫“典水面”。
民国时候此现象还残存,有些地方的大户人家,生了孩子不用亲自养,全部交给雇佣的劳动者,或者干脆让别人帮忙生,于是无数的劳动妇女,为了生计抛下自家的孩子,一辈子都在帮别人养孩子,俗称奶妈or保姆。
直到新中国成立,才彻底废除这一违背人理伦常的制度。
对于现代意义的代孕,国内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代孕,但原卫生部2001年出台的部门规章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规定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”。
在卫计委主导下,曾多次开展打击代孕的行动。简短说:
法律不禁,政府不许
。
现实中,代孕需求也早已催生了颇具规模的黑市。以“健康咨询服务公司”“生物科技公司”等为名,代孕产业链遍布各地。
据估算,全国约有1000家此类机构。仅武汉地区一年的成交量为两三千例,估计全国的数量在2万以上。
这些第三方机构不在国内做任何操作,只给客户提供方案,所有的合同文件都是以发生地为准的,比如在美国去代孕,客户是跟美国的医院签合同。
在代孕价位上,不同的地区、诊所、代孕妈妈、年龄、人种费用都不一样,平均来看,“美国代孕收费在100万-200万元之间,乌克兰和俄罗斯代孕大约是80万元,代孕妈妈、医院、第三方机构分别能拿到钱的比例约是3:4:3。
流程上,从体检、挑选捐卵人、挑选孕母、签订合同、胚胎植入到办理证件接宝宝顺利回国的全过程,已经完全产业了。
BUT,产业化无法掩饰,给双方都带来巨大的风险。
最著名的案例要数“梅宝宝案”(Baby M case)了。
1984年,美国的斯特恩夫妇委托玛丽怀特海(Mary Whitehead)为其代孕产子,并同意支付1万美元的报酬。当时采用的是人工授精技术,手术中使用了怀特海的卵子。孩子出生后,代孕母亲怀特海却食言了,她不愿意放弃宝宝梅丽莎,于是双方开始了漫长的监护权之争。最后,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双方的代孕协议违法。怀特海的母亲身份被承认,虽然监护权判给了孩子的父亲,但怀特海却有探视权。
该案之后,为了减少类似的法律纠纷,很少有人在代孕中再使用代母的卵子了。
在我看来,子宫作为女性身体的一部分,不应该也不能用市场价值来衡量。
代孕将女性的子宫看成是生育孩子的工具,侵犯了代孕女性的人格尊严。更怕的是:
代孕方出售的并非自己的孩子,而是自己作为母亲的权利。
一旦孩子遇到郑爽这样的母亲,就会上演人伦悲剧。
再回到极端情况,郑爽真的弃养了二个孩子,在大多数州也算重罪,直接五年刑期。
而在我朝,刑法第261条遗弃罪,是指对于年老、年幼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,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,情节恶劣的行为。
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